黄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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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黄某鑫要求,判令被告阳冠军所持鑫创普公司80%的股权(共计800万股)归原告黄某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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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判决书看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支持了黄某鑫的证据及诉求,最终,法院判定鑫创普公司80%的股权为黄某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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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创普公司的股份实际均为原告黄某鑫所有,三个股东持股均系为黄某鑫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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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
2019年11月26日,阳冠军经公示受让取得鑫创普公司80%股权,剩余20%股权仍由谢某刚为黄某鑫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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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创普公司成立时的三个原始股东均系为黄某鑫代持股份,证明该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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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68-06-01
黄某鑫未提供其出资的证据,但鑫创普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公司章程第六条登记股东阳冠军资本金认缴80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时间为206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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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2026年9月15日,他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我是2016年7月入职,职位是总经理,当时招聘我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冠军,我日常报销和日常工作汇报是向阳总,黄某鑫并没有在公司任职,我和他没发生过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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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2020年5月15日,阳冠军代表鑫创普公司与红星公司签订1.5亿元《借款合同》,并与黄某鑫共同提供股东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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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原告黄某鑫于2019年11月26日安排工作人员完成将被告鑫创普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谢某刚和阳冠军的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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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我是2016年7月入职,职位是总经理,当时招聘我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冠军,我日常报销和日常工作汇报是向阳总,黄某鑫并没有在公司任职,我和他没发生过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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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判决书认为,阳冠军在不认可黄某鑫实际控制人身份却在黄某鑫多年来在公司获取超1000万元的利益后,均未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均明显不符常理,故亦可证明鑫创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黄某鑫而非阳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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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尽管“黄某鑫未提供其出资的证据,但鑫创普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公司章程第六条登记股东阳冠军资本金认缴80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时间为2068年6月1日,而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该股权系阳冠军代黄某鑫持有,故就二人内部之间,显然可视为黄某鑫已经向公司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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