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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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
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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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以下情形中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采用了下位的概念进行描述,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将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描述扩展为较为上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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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点也可由《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相关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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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请人进行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修改时,应当对照优先权核实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不能扩大可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免造成申请人丧失本可享有的优先权权益,甚至导致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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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由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时,需要核实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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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优先权核实首先要判断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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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申请
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能否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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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因此,申请人进行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修改时,应当对照优先权核实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不能扩大可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免造成申请人丧失本可享有的优先权权益,甚至导致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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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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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或者,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删除了在先申请中具有限定作用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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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请人进行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修改时,应当对照优先权核实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不能扩大可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以免造成申请人丧失本可享有的优先权权益,甚至导致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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