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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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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认定某生公司无需对某星公司及其他经销商在推广销售
被诉产品
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由于某星公司是某商标的注册人、该品牌的实际运营主体以及被诉网络店铺的直接或者共同经营主体,因此,应认定某星公司对
被诉产品
的侵权和销售起组织和主导作用,应对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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