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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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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原申请日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会违背先申请原则,对其他申请人造成不公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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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准确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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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设置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首先在于维护先申请原则,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将申请时未公开的技术方案纳入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从而不当享有在先申请日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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