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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


描述

特定关系是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间的相对关系,不仅限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其可延及至任何可使得双方负有忠实、勤勉、保密等义务的情形,具体意涵包括不得恶意抢注因建立相对关系而知悉的对方的未注册商标。
文章

分类

边界

但笔者以为,对特定关系边界的厘定已寓于该法条的具体规定中,遵循既有裁判逻辑准确适用不会超出对未注册商标的正当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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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正确解读和适用不会导致特定关系边界的过度延伸,规范本身即能有效阻遏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泛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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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交易模式的多元发展,笔者认为,明晰特定关系的边界,需回归规范构造与立法意旨本身,结合具体案情审慎考量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关系的特定化程度是否落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条款的调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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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本文围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特定关系的认定标准、适用要件等展开讨论,以期厘清相关条款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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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

为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就不同的商标抢注情形作出类型化区分与规制,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因代理、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并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设定规则,旨在遏制实践中利用繁复的各类特定关系抢注商标且意图规避彼时有限法律约束的不法行为,该条款采用非穷尽式列举的缘由亦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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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地域临近属于客观事实,不可单独作为认定特定关系成立的证据,这是由特定关系的内涵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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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有观点认为,现行条款未明确划定特定关系的范畴,致使陷入类推解释与过当保护在先使用人权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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