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宝
描述
今年57岁的张小宝,是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目前独居在吕梁市离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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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同时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张小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他以不知情为由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张小宝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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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同时还辩称,张小宝起诉应当在该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现已超过起诉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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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冯女士
2016年1月21日,针对张小宝称未经他同意,该婚姻登记中心为他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事,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书面回复他说,经查阅张小宝离婚档案,并询问其前妻冯女士得知,事发当天,张小宝和妻子冯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区政务大厅婚烟登记窗口办理离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包括双方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张小宝和冯女士的签名和指纹,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双方邀请第三人代写,张小宝和冯女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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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回复说,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非双方本人亲自填写,但是经张小宝和冯女士双方同意授权第三人为其填写登记,并核对所填写内容无误后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了手印,此过程真实有效,“通过调查,张小宝和冯女士所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为两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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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6-01-21
2016年1月21日,针对张小宝称未经他同意,该婚姻登记中心为他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事,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书面回复他说,经查阅张小宝离婚档案,并询问其前妻冯女士得知,事发当天,张小宝和妻子冯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区政务大厅婚烟登记窗口办理离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包括双方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 结婚证 原件、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张小宝和冯女士的签名和指纹,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双方邀请第三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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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针对张小宝称未经他同意,该婚姻登记中心为他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事,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书面回复他说,经查阅张小宝离婚档案,并询问其前妻冯女士得知,事发当天,张小宝和妻子冯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区政务大厅婚烟登记窗口办理离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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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8
张小宝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照片显示,2011年7月,他们一家四口到大连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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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7-24
张小宝介绍说,当年他中专毕业后在 山西省 吕梁市柳林县一家国营煤矿从事采购工作,认识了同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冯女士,1992年10月16日两人举行婚礼,1996年7月24日在柳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8年夫妻俩在吕梁市离石区买房居住,后来在山西太原市等地方还买有10余套房子和10余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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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0-16
效果
张小宝在起诉状中称,该局在他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申请,更谈不上签字按手印情况下,给他办理的那个离婚证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给他的家庭蒙上阴影,给夫妻生活造成情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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