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自称不知情被离婚,起诉民政局因超诉讼时效被驳回,维权10年8次被行拘2次遭判刑

大风新闻
2026-09-08 20:
近日,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托弟弟致电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029-88880000称,当初他既没到现场更没签字,工作人员居然办理了离婚证,10年维权路充满艰辛,他曾起诉民政局但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下一步打算继续申诉。
“和睦”家庭——
夫妻俩育有两子,一家四口曾到海边快乐旅游充满幸福
今年57岁的张小宝,是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目前独居在吕梁市离石区。
他称目前听力正常,但处于失语状态,只能通过短信或微信沟通交流,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他的采访是通过他弟弟现场协助以及他的微信交流进行的。
张小宝介绍说,当年他中专毕业后在 山西省 吕梁市柳林县一家国营煤矿从事采购工作,认识了同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冯女士,1992年10月16日两人举行婚礼,1996年7月24日在柳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8年夫妻俩在吕梁市离石区买房居住,后来在山西太原市等地方还买有10余套房子和10余个车位,积攒下数千万家产。
他说,当初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如今大儿子34岁,小儿子小2岁,但他们都不在自己身边。
张小宝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照片显示,2011年7月,他们一家四口到大连旅游,他站在海水里抱着妻子,两个儿子站在他们身边,全家人露出开心幸福的微笑。另一张照片显示,他和妻子在青岛旅游时,妻子侧身抱着他合影,两人表情甜蜜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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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宝一家旅游时的照片
惊讶离婚——
男子自称从外地回家探亲发现妻子不辞而别,留下一本 离婚证
令张小宝没有料到的是,当时全家人高高兴兴从大连旅游归来一个多月后家庭陡生变故,“然而我却浑然不知。”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因工作发生变化,2014年他到山西省临汾市一家央企上班,那里离离石区约有3小时车程,“此后,我每月大约回家两次。”
他回忆说,2016年1月6日,他回到离石区家中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有一本离婚证,显示的离婚时间是2011年8月24日,上面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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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离婚证
他对记者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当时第一反应是那本离婚证是假的。
记者在他提供的该离婚证内页上看到,上面除显示有该离婚证的字号外,还记录着他和冯女士的具体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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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
张小宝提供的相关照片中,有一张显示的是2013年春节他和妻子冯女士以及亲戚在餐馆一起吃饭的热闹场景,另一张显示的内容是次年他热热闹闹给妻子过生日。
“如果那本离婚证是真的,那么5年来我一直被她蒙在鼓里。”张小宝说,5年间尽管夫妻之间偶有争吵,有时也打过架,但事后很快就和好了,“这些年来我们都是住在一起的,其间我没有看出任何破绽。”
查找档案——
称两份必填表格非自己签字,“监誓人”“登记员”全是空白
张小宝坚称自己根本没有到过吕梁市离石 区民政局 的离婚现场,“根据相关规定,离婚这么重大的事,夫妻双方必须到现场办理。”
为弄清事情真相,张小宝拿着离婚证到该民政局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承认该离婚证就是在他们那里办理的,当初办证的资料早已归档。
张小宝说,他在离石区档案馆查到了关于他离婚的相关资料,其中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这两张必填表格里根本不是他签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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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宝称两张必填表格里根本不是他签的字
记者在他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看到,里面关于男女双方的信息全系手写,声明人签字处的双方名字与全文字迹一样,疑似出自同一人之手,“监誓人”一栏无人签字,后面的年月日一栏完全空白,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
此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载明的离婚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离婚原因也是“性格不合”,“审查意见”和“登记员”一栏全是空白,该格表下端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有签字和手印,“那肯定不是我签的字,手印也不是我按的。”
民政回应——
离婚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涉事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张小宝称离婚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21日,针对张小宝称未经他同意,该婚姻登记中心为他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事,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书面回复他说,经查阅张小宝离婚档案,并询问其前妻冯女士得知,事发当天,张小宝和妻子冯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区政务大厅婚烟登记窗口办理离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包括双方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 结婚证 原件、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张小宝和冯女士的签名和指纹,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双方邀请第三人代写,张小宝和冯女士核准所填写内容后按了指纹,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该回复还称,根据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都在现场,并出具了双方真实有效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依法依规,合法有效。 该回复说,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非双方本人亲自填写,但是经张小宝和冯女士双方同意授权第三人为其填写登记,并核对所填写内容无误后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了手印,此过程真实有效,“通过调查,张小宝和冯女士所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为两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对此,张小宝愤怒地说,他们在说假话,“后来我回忆,事发当天我在山西太原陪儿子读书,根本不在吕梁,我怎么会出现在离婚现场?”
那么事发当天,张小宝究竟有没有在离婚现场?
张小宝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离石区纪委监委的“反馈记录”显示,经调查当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是离石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豆,审查认为填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邀请第三人代为签名”,不论张小宝在不在现场,都是违反规定的,冯某豆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冯某豆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打算进一步了解当时的情况,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说,冯某豆早已调离该单位,“这个事太久远了,我也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
记者多次拨打当事人冯女士尾号为0101的手机,显示已停机,张小宝称这么多年来一直不知道她的去向,也联系不上她。
冯女士曾在一份笔录中证实,当初离婚时是民政局的人填的表,她本人没有填写,因为情绪不好。
提起诉讼——
起诉涉事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证,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负责行政诉讼案的吕梁市临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同时将冯女士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该离婚证、恢复他的原有结婚证,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张小宝在起诉状中称,该局在他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申请,更谈不上签字按手印情况下,给他办理的那个离婚证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给他的家庭蒙上阴影,给夫妻生活造成情感矛盾。同年4月7日,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时,该局辩称,他们为张小宝及冯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工作人员在张小宝及冯女士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了离婚证,张小宝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于法无据。
该局同时还辩称,张小宝起诉应当在该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现已超过起诉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为第三人的冯女士则称,离婚登记时,张小宝与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场情况下,经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指导,按照相关规范流程完成了离婚登记。
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作出该案所诉行政行为时,有部分内容未填写,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属登记程序瑕疵。
同时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张小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他以不知情为由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张小宝的起诉。
张小宝不服,上诉至吕梁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随后,张小宝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