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际解决
分类
技术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应整体考虑技术方案所产生或能预期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不应割裂特征,判断权利要求的某个(些)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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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及的技术问题,一般是指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可能是(表现为)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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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所谓的“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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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特征是随意加入的,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更好的防反光效果)显然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关联,权利要求并不因包含更多的特征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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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例如通过对比实验数据)增加特征或缩限范围确实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进一步甚至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则审查员通常需要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评判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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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原权利要求是相同的,这些新增特征仅仅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对发明创造性高度产生任何影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缺乏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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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应整体考虑技术方案所产生或能预期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不应割裂特征,判断权利要求的某个(些)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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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所谓的“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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