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
分类
行为
审查实践中,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情形较为复杂,在理解该情形时需要关注两个条件:一是他人公开的内容是否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那里获知,二是他人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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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他人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判断“申请人意愿”时通常通过客观证据以考察申请人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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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判断该案是否属于“他人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的情形,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发明创造内容的泄露违背了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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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泄露”是指使有关发明创造的内容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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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破坏申请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并公开,通常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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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违反申请人明示的保密要求或者违反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也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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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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