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
分类
权利要求
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判中,功能表述的宽泛性与技术手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是此类案件审查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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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审查实践表明:在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判时,不能仅关注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而应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实施例,穿透功能性限定表述,锁定其“实质技术手段”,还原申请人的发明构思——这是确保后续创造性评判客观性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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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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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可遵循“前提界定—核心判断”的双层逻辑:前提界定重在穿透功能表述、锁定实质技术手段、还原发明构思,核心判断重在基于该发明构思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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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审查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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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提供了依据,但未对其在创造性评判中的具体适用作出专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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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
当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在字面上涵盖多种可能的实施方式时,应当以说明书中实际验证并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案作为认定实质技术手段的核心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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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在于对功能性限定(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的认定不同——观点一将其认定为“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观点二则宽泛地认定为“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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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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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层面一前一后、互为支撑——前者提供准确的事实基础,后者作出审慎的法律适用结论,由此形成完整的判断链条,有助于避免因功能性限定的宽泛表述而偏离发明的实际技术贡献,从而促进创造性评判更加客观、公正,并在激励创新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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