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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发明构思视角下功能性限定的创造性评判思路


速读:《专利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审查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提供了依据,但未对其在创造性评判中的具体适用作出专门指引。 若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未能得到准确识别,可能影响对申请人发明构思的还原,进而动摇后续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检索方向、技术贡献认定等也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得出不同的创造性结论。 因此,如何在创造性评判中准确认定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创造性评判标准,已成为专利审查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在于对功能性限定(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的认定不同——观点一将其认定为“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观点二则宽泛地认定为“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
2026年09月18日 16:3

  邵囡 季小丹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以结构组成、方法步骤等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但在实践中,为更凝练地体现发明构思,或对保护范围作概括性界定,有时也会借助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所要达到的效果或目的来限定权利要求。以功能或效果限定权利要求的方式,通常称为功能性限定;对应的功能或效果特征,通常称为功能性特征。功能性限定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发明构思,但其表述相对宽泛,也对后续创造性评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专利法未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作出规定,但《专利审查指南》已引入该概念。《专利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审查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提供了依据,但未对其在创造性评判中的具体适用作出专门指引。功能性特征的含义通常需要结合说明书揭示的实质技术内容加以界定,而这一界定过程与创造性判断的若干关键环节密切相关,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若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未能得到准确识别,可能影响对申请人发明构思的还原,进而动摇后续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检索方向、技术贡献认定等也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得出不同的创造性结论。因此,如何在创造性评判中准确认定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创造性评判标准,已成为专利审查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基于上述审查难点,笔者以“抑制释氧的铝包覆正极材料”专利案(下称“抑制释氧”案)为切入点,探析功能性限定在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适用规则与考量要点。

  从“抑制释氧”案看创造性的判定

  (一)案情概述

  该案涉及电池领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抑制释氧的铝包覆正极材料”,其核心限定在于“抑制释氧”这一功能性特征,未对正极材料的具体类型作出限定;权利要求2进一步将正极材料上位概括为“磷酸铁锂或三元材料”。二者均为含氧正极材料,但仅三元材料属于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则属于难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在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以一篇对比文件(下称 D1)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未作实质性修改,而审查员据此作出驳回决定。D1公开了在磷酸铁锂(难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表面包覆铝层的技术方案,但其中铝层的作用仅在于提高导电性,未提及“抑制释氧”的功能。驳回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涉及“磷酸铁锂”的技术方案。复审阶段,合议组撤销了驳回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现有技术(D1)已公开实现某一功能(抑制释氧)所采用的结构手段(表面包覆铝层),却未公开该功能(抑制释氧)本身时,该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应如何考量。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修改后的方案相对于 D1具备创造性,理由主要包括:第一,D1利用的是铝单质导电性的物理性质,而非铝与氧发生氧化反应的化学性质;第二,磷酸铁锂材料性质较为稳定,并不面临分解释氧的突出问题,仅依据 D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意识到需要解决正极材料释氧问题。观点二认为,修改后的方案相对于 D1仍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主要包括:第一,抑制释氧属于效果限定,是通过包覆铝这一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在正极材料表面包覆铝层后必然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第二,本申请除解决抑制释氧的技术问题外,也提到解决包覆层导电性的技术问题,说明导电性也是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之一;第三,本申请原权利要求针对所有含氧正极材料,并非仅针对高温下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

  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在于对功能性限定(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的认定不同——观点一将其认定为“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观点二则宽泛地认定为“含氧正极材料结合铝包覆层”。

  (二)案件启示

  为探明“抑制释氧”功能背后的实质技术内容,需查阅本申请说明书。从背景技术来看,本案是针对“克容量高但稳定性较差”的正极材料提出的改进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磷酸铁锂属于稳定性较好的材料,不属于上述范畴。从具体实施方式来看,说明书全文仅给出了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的验证数据,未涵盖其他类型材料。由此可以确定,“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应为“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与铝包覆层相结合”,而非宽泛覆盖所有含氧正极材料,也即本案的发明构思是针对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

  基于这一认定,虽然 D1公开了铝包覆手段,但其针对的是难释氧的磷酸铁锂材料,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导电性,与本申请实质指向的“抑制易释氧材料释氧的问题”分属不同技术构思。在申请人删除与 D1重叠的技术方案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铝包覆”手段迁移至本申请的方案中,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的审查实践表明:在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判时,不能仅关注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而应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实施例,穿透功能性限定表述,锁定其“实质技术手段”,还原申请人的发明构思——这是确保后续创造性评判客观性的逻辑起点。这一认定思路不仅适用于本案所涉的电池领域,对其他技术领域中功能性限定的创造性评判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定思路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梳理出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应遵循“先定手段(前提界定)、再看启示(核心判断)”的双层逻辑架构。其中,“定手段”的本质在于还原发明构思,即从说明书所揭示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确定功能性限定指向的实质技术内容;“看启示”的本质在于以还原后的发明构思为参照,即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获得该发明构思的技术启示。具体思路如下:

  (一)前提界定:准确把握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

  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而准确认定实质技术手段的关键,在于正确解读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客观还原申请人的完整发明构思。“抑制释氧”案中观点一与观点二的分歧,正是源于二者对“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的认定存在差异。

  功能性限定的本质特征在于“功能特征”与“结构特征”之间存在一对多的映射关系——同一功能可能由多种不同的结构手段实现,同一结构手段亦可能实现多种功能。当权利要求采用功能性限定时,其字面含义往往涵盖了说明书未公开的多种实施方式。因此,在创造性评判中,不能仅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为基准认定技术手段,而应当回归说明书公开的实质内容。

  具体而言,实质技术手段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两方面因素:一是说明书揭示的发明构思。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的技术缺陷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从现有技术不足和本申请改进目标两个维度,共同界定了本申请的发明起点,为确定功能性限定指向的技术手段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在“抑制释氧”案中,说明书背景技术明确其针对的是“克容量高但稳定性较差”的正极材料,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围绕该类材料的释氧风险展开,由此可以确定,“抑制释氧”所隐含的实质技术手段应指向具有释氧倾向的特定材料类型,而非泛指所有含氧材料。二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验证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例是认定实质技术手段最直接的依据。当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在字面上涵盖多种可能的实施方式时,应当以说明书中实际验证并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案作为认定实质技术手段的核心参照。“抑制释氧”案的说明书实施例仅以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进行验证,未涉及其他类型材料,进一步印证了实质技术手段应限定为“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与铝包覆层相结合”,而非宽泛覆盖“任意含氧正极材料”。

  上述两方面因素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发明构思划定基本方向,具体实施方式提供实证支持,二者结合方能准确还原功能性限定背后的实质技术内容,为后续创造性判断奠定客观的事实基础。

  (二)核心判断:考量创造性判定中的技术启示

  在完成前提界定后,须以所确定的实质发明构思为比对基准,按照以下三个层面逐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第一层面,技术手段是否实质相同。将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界定后的实质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判断二者在结构、机理或作用方式上是否实质一致。若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则无需进一步判断结合启示;若技术手段不同,则进入第二层面的判定。

  第二层面,技术问题是否关联。即上述技术手段的差异(区别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关联。如果二者不存在关联,则无需将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技术问题纳入结合启示的考量范围;如果存在关联,则需要进一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例如,D1公开了铝包覆磷酸铁锂(难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其铝包覆层的作用是提高导电性(物理问题);本申请针对三元正极材料(容易释氧的含氧正极材料),其铝包覆层的作用是抑制释氧(化学问题)。因此,D1披露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实质技术手段的区别在于正极材料类型不同,该区别与功能性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关联,故基于该区别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应考虑功能性特征所隐含的技术问题,即释氧安全性(化学问题),而非将其确定为如何解决三元材料导电性(物理问题)的问题。

  第三层面,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期。若技术问题存在关联,则需进一步判断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这一判断在“利用已知材料的固有性质获得新技术效果”的情形中尤为关键。铝具有还原性属于已知化学性质,但将其用于“抑制正极材料释氧”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效果,直接决定了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一般规则是:若该效果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已知材料常规性质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则不应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反之,若该效果属于已知材料常规性质可合理预期的必然结果,则不宜据此认定创造性贡献。

  综上,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可遵循“前提界定—核心判断”的双层逻辑:前提界定重在穿透功能表述、锁定实质技术手段、还原发明构思,核心判断重在基于该发明构思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两个环节层层递进,前者为后者提供事实基础,后者在事实基础之上作出法律适用结论,共同确保创造性评判的客观性与一致性。

  结语

  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判中,功能表述的宽泛性与技术手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是此类案件审查的难点。“抑制释氧”案的分析表明,破解这一难点的关键在于回归发明构思。在前提界定层面,应以还原发明构思为指引,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与具体实施方式,将功能性限定“翻译”为其实际指向的实质技术手段,而非止步于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在核心判断层面,应以还原后的发明构思为参照,从技术手段是否实质相同、技术问题是否关联、技术效果是否可预期三个维度逐层递进,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两个层面一前一后、互为支撑——前者提供准确的事实基础,后者作出审慎的法律适用结论,由此形成完整的判断链条,有助于避免因功能性限定的宽泛表述而偏离发明的实际技术贡献,从而促进创造性评判更加客观、公正,并在激励创新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功能性限定|功能性特征|含氧正极材料|“抑制释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