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分类
修改
一般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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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条款共同构建了专利申请的修改规则体系: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构成了超范围认定的实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则规范了修改行为的程序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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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设置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首先在于维护先申请原则,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将申请时未公开的技术方案纳入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从而不当享有在先申请日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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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在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阶段,判断分案申请修改是否超范围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二者表述不同,但规范意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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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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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名称为“一种A设备及使用方法”,但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记载的主题均为“一种B装置及方法”,与请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名称主题明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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