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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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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一审法院围绕被诉侵权种子是否由丰某种业公司生产以及华某种业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能否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确系“百农207”品种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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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种子是丰某种业公司所生产,而华某种业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该报告没有记载和说明对照品种“百农207”样品是何时、由何人和以何种方式提交给该检测机构的,即该检验报告记载的对照样品不具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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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丰某种业公司坚称被诉侵权种子并非由其生产和销售,华某种业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不能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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