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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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冶建工一公司
侯兴学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第一次起诉前做了诉讼保全,尽管后来该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他至今未收到该法院对中冶建工一公司的解冻裁定,“第二次诉讼期间,我仍像以前一样申请了诉讼保全,要求保全长强公司在中冶建工一公司的债权,这次保全的是190万元债权,同时又支付了5000元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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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该法院执行人员施某某书面称,当初曾先后3次联系侯兴学代理人王女士,因长强公司有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情况,王女士表示现暂时未明确、核实长强公司在中冶建工一公司是否有应收款,“本庭于2015年8月24日告知王女士,待核实后可随时向承办法官肖某明联系,后再移送本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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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6-08-04
同年8月4日,该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侯兴学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长强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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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4日,该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侯兴学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长强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两套房产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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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2017年3月,中冶建工一公司回复称,2015年9月7日,他们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应向长强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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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于2016年10月21日再次提交保全申请及说明,称长强公司向中冶建工一公司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并有工程尾款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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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2016年4月20日,侯兴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再次向原江北区法院起诉长强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他那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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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2015年9月7日,他们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应向长强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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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原 江北区法院 出具的一份裁定书称,经审查,2013年5月15日,侯兴学与长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侯出资100万元用于长强公司承接的中冶建工陈家桥公租房D区、G区地下车库现场日杂开支杂用,工地完工退还本金,侯兴学不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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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5年7月23日,侯兴学给原江北区法院(今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的一份诉讼保全申请称,为保证此案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现申请对长强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和其在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一公司)的债权22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自己愿用房产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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