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出100万未被归还,起诉前保全120万债权,执行人员未送达保全文书,被告两次遭拘留后下落不明

大风新闻
2026-11-07 11:1
“我打赢了100万元借款官司,可如今5页判决书却成了废纸。”近日,四川男子侯兴学向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029-88880000反映称,他曾申请强制执行,但10年来至今成空。
保全裁定——
约定归还100万元未果,起诉前保全120万元,执行人员未送达裁定文书
侯兴学今年65岁,老家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曾在重庆等多地上过班。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2013年5月,学土木工程的儿子在我一位殷姓朋友的公司里当施工员,后来殷某找我借了100万元,当初约定这笔钱要归还给我的。”
没料到的是,殷某一直未归还,他多次催要未果后打算提起诉讼,“我起诉之前还做了诉讼保全。”
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得知,殷某系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原江北区华唐路,成立于2008年3月1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
2015年7月23日,侯兴学给原江北区法院(今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的一份诉讼保全申请称,为保证此案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现申请对长强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和其在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一公司)的债权22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自己愿用房产作担保。
同年8月4日,该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侯兴学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长强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两套房产作担保,该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侯兴学那两套房产以及长强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 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执行。”
然而,该法院的一份“送达回证”却显示,受送达人系中冶建工一公司,案由为 合同纠纷 ,送达地点、签收时期和收件人签名栏全是空白,备注栏里注明称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至2018年),冻结被告长强公司在该公司的应收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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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院的“送达回证”
侯兴学气愤地说,那些空白栏表明这份十分重要的保全裁定文书根本没有送达到中冶建工一公司手中,该公司不知情,无法“拦截”那笔保全款。
针对此事,该法院 执行人员 施某某书面称,当初曾先后3次联系侯兴学代理人王女士,因长强公司有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情况,王女士表示现暂时未明确、核实长强公司在中冶建工一公司是否有应收款,“本庭于2015年8月24日告知王女士,待核实后可随时向承办法官肖某明联系,后再移送本庭执行。”
此说法遭王女士否认。她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法院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的手写给该法院的《财产保全申请补充说明》称,“财产线索为保全被告在中冶建工一公司的到期 债权 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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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财产保全申请补充说明》
该法院在一份法律文书里对此解释说,侯兴学虽申请过诉讼保全,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强公司对中冶建工一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亦未提供该公司的联系方式,故该法院无法向对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侯兴学质疑说,他只能给法院提供长强公司的财产线索,无法提供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没有证据不能保全,那就不应该出具那份保全裁定文书。”
判决归还
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第二次起诉被认定100万元投资款实为借款本金
原 江北区法院 出具的一份裁定书称,经审查,2013年5月15日,侯兴学与长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侯出资100万元用于长强公司承接的中冶建工陈家桥公租房D区、G区地下车库现场日杂开支杂用,工地完工退还本金,侯兴学不参与管理,由长强公司自行管理、自负盈亏,长强公司每年按时分给侯兴学红利40万元(每半年付20万元)。审理中,侯兴学坚持认为他与长强公司之间为合作协议关系,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该法院认为,该协议实为借款合同,侯兴学与长强公司据此设立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因双方合作关系不成立,均非合作关系适格当事人。2015年12月12日,该法院驳回了侯兴学的起诉。他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后来撤回上诉。
2016年4月20日,侯兴学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再次向原江北区法院起诉长强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他那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传唤,长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辩。
该法院查明了侯兴学当时向殷某的转款凭证等,认为该《合作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投资款实为借款本金,红利实为利息,他们据此设立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2016年9月24日,法院判决称,长强公司返还侯兴学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10年
打赢官司申请执行10年落空,被告两次被拘留后至今下落不明
侯兴学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第一次起诉前做了诉讼保全,尽管后来该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他至今未收到该法院对中冶建工一公司的解冻裁定,“第二次诉讼期间,我仍像以前一样申请了诉讼保全,要求保全长强公司在中冶建工一公司的债权,这次保全的是190万元债权,同时又支付了5000元保全费。”
当侯兴学打赢那100万元借款官司后,于2016年10月21日再次提交保全申请及说明,称长强公司向中冶建工一公司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并有工程尾款未支付,要求再次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称“等结算以后再协助”。
侯兴学满怀信心地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该法院却发现长强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3月,中冶建工一公司回复称,2015年9月7日,他们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应向长强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债权,后来继续冻结一年,尚未办理结算,故无法协助扣留、提取。
2017年6月27日,原江北区法院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将长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3月,中冶建工一公司称,长强公司还欠他们约117万元,无法协助履行。
第二年3月,该法院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殷某拘留15天,同年4月12日,再次对殷某采取拘留15天的执行措施,12天后殷某与侯兴学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拘留措施被提前解除。
但令侯兴学没有料到的是,殷某走出拘留所后并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至今下落不明。
侯兴学伤心地说,他打赢了官司,四处奔走维权10年,至今希望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