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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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与此同时,《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数量有所增加,其适用标准也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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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判决从程序正义角度纠正了过去专利审查实践中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做法,明确分案实质条件争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以驳回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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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分案条件,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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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原申请并不包括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针对该分案申请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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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因此,分案申请期限的计算宜坚持回溯原始母案,避免因多层分案产生期限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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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其中“两项以上”指两项或两项以上彼此独立、不同的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随意将原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简单修改或组合后另行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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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5-09-25
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再次依据中间分案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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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于2025年9月1日发出通知书指出单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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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分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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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换言之,分案申请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弥补单一性规定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时,因单一性原则限制,这些方案无法在同一件申请中获得保护,此时通过分案使其保留原申请日另行寻求保护,才是分案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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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数量有所增加,其适用标准也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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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某申请人历史申请总数239件,其中64件为分案,分案不成立或驳回13件,且所有母案均不存在单一性问题,分案内容及形式属于较为典型的批量近似分案,申请人围绕同一件母案提交多件分案申请,但分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母案差异极小,技术方案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本质上是对同一技术方案的重复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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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分案申请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三个平衡”: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制度灵活性与规则确定性的平衡、审查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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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原申请授权前夕,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同名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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