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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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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耳受伤

后来闫秀红追赶宋某至车间休息室,宋某坐在椅子上用手机对着闫秀红拍摄并警告,闫秀红便薅扯宋某的耳朵,并用右手打击宋某左侧头部,致宋某左耳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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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认为,宋某左耳伤后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三个月未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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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除被害人的陈述外,其他证据均无法证实闫秀红对宋某是否实施足以造成耳膜穿孔外伤的击打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闫秀红击打宋某耳部致轻伤的事实存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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