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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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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售

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成都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成都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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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超期未开发、已停工滞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盘活时经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集体研究决策,在2028年12月31日前,报成都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可按原预售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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