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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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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日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章程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及不再设立监事会的公告,自2026年5月13日起,该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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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已发布公告称,新版公司章程获得监管部门核准,自新版公司章程生效日起,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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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的衔接,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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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股五大上市险企将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周瑾认为,这是监管认可的治理优化方向,能够将财务监督、内控评价、合规监察等嵌入董事会日常运作,更契合金融机构“风险前置管理”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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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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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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