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
分类
设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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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时,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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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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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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