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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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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款项在诉争商标被无效前已经执行完毕,但黄某受让诉争商标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转让不成则起诉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且有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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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某公司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前已经支付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款项,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无效宣告裁定对已经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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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诉争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津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如果还维持一审判决,将对津某公司造成严重不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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