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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要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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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虽然
一审判决
认定的赔偿款项在诉争商标被无效前已经执行完毕,但黄某受让诉争商标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转让不成则起诉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且有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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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某公司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前已经支付了
一审判决
认定的赔偿款项,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无效宣告裁定对已经执行完毕的
一审判决
不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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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诉争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津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如果还维持
一审判决
,将对津某公司造成严重不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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