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新闻数据
影响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福州)有限责任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起诉北京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北京网某公司经营的“战鹰”等产品,超出合理限度对腾讯新闻数据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网某公司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228万余元,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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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某公司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采集腾讯新闻数据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一方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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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新闻数据系腾讯公司通过持续性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源,承载着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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