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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审理一起涉舆情分析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爬虫协议许可不等于数据任意使用


速读:腾讯公司是腾讯网及腾讯新闻APP的运营方,通过版权引进与技术投入,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新闻资讯数据。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福州)有限责任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起诉北京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北京网某公司经营的“战鹰”等产品,超出合理限度对腾讯新闻数据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网某公司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228万余元,维持了原判。 腾讯公司认为,其通过长期的投入,使得腾讯网内的新闻数据集合体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北京网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新闻数据系腾讯公司通过持续性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源,承载着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创新动力。 北京网某公司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采集腾讯新闻数据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一方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11月27日 10:15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赋能,舆情分析行业正迎来爆发式增长,数据来源合法性、分析模型独创性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福州)有限责任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起诉北京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北京网某公司经营的“战鹰”等产品,超出合理限度对腾讯新闻数据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网某公司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228万余元,维持了原判。

  软件抓取新闻被诉侵权

  腾讯公司是腾讯网及腾讯新闻APP的运营方,通过版权引进与技术投入,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新闻资讯数据。在持续的运营与发展过程中,腾讯新闻建立起广泛的用户基础,并在新闻领域赢得了良好的知名度与市场声誉。

  2024年,腾讯公司发现北京网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战鹰”APP,以存储、展示、引流、对外提供数据分析和舆情服务等方式,将爬取的腾讯新闻数据提供给客户。腾讯公司认为,其通过长期的投入,使得腾讯网内的新闻数据集合体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北京网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腾讯公司将北京网某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并索赔3000余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网某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注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大模型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涉案“战鹰”产品是一款聚焦于金融行业、基于算法信息流推荐的事前预警、事中研判、事后分析的全域风险监控平台,可精准定向采集互联网海量舆情信息,从中快速探测和识别话题热点和敏感话题,并快速生成可视化的统计分析报告。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北京网某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首先,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中明确允许其他经营者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新闻数据,“战鹰”相关产品采集腾讯新闻数据是遵照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实施的,不构成侵权,而存储和使用(指舆情分析)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会对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另外,爬取、存储和分析全网新闻数据是舆情分析行业的生存基础,将遵守爬虫协议爬取、存储和分析新闻数据的行为定性为侵权,将完全颠覆舆情分析行业,导致该行业不复存在。

  被诉行为系超合理限度抓取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新闻数据系腾讯公司通过持续性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源,承载着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创新动力。北京网某公司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采集腾讯新闻数据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一方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中院按照侵权行为规模、侵权人的侵权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北京网某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以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福建高院。

  北京网某公司则上诉称,无论是舆情分析还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都依托数据量的叠加进而实现分析精准度的飞跃,数据断层必然导致数字化智能行业的不复存在。“战鹰”APP存在两种使用场景:作为新闻搜集及阅读平台和作为舆情追踪、分析工具。一审法院未能区分涉案产品不同使用场景,笼统地将采集到展示再到分析报告定性为侵权行为,错误地扩大了侵权赔偿的认定范围。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记者就该案联系北京网某公司及其代理人,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把握数据使用尺度规避风险

  舆情分析是以数据为驱动的行业,自诞生之初就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深刻的关系。如何在数据“富矿”与法律“红线”之间找到平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议题。

  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数据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该案中,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新闻数据集合体系由海量的单个新闻组合而成,腾讯公司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具有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特性,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新闻的经济价值。由此,涉案新闻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蔡伟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双方具备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被诉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诉讼发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该案中,腾讯公司的 robots协议针对的是搜索引擎的爬虫软件,而北京网某公司的使用场景不属于搜索引擎,对腾讯新闻平台海量数据的抓取超出了 robots协议的设立目的和允许限度。因此,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涉案抓取行为超出了必要和合理的限度。另外,从行为的后果来看,涉案抓取行为使得用户无需访问腾讯新闻平台即可获取信息内容,造成对腾讯公司服务的实质性替代,分流了腾讯公司一方的用户流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蔡伟表示。

  在蔡伟看来,该案的审结具有四方面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数据集合体的竞争性权益保护边界。该案从“资金投入+技术加工+人力配置”三重维度,认定平台对经系统性采集、清洗、结构化处理的新闻数据集合体享有可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即使新闻内容公开,其商业价值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实践参照。其次,拓展了竞争关系认定的多元维度。该案摒弃“同业竞争”的狭隘界定,以“权益损害可能性”为核心,认定数据衍生服务提供者与数据基础平台间存在竞争关系,为跨领域数据竞争纠纷的关系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再次,确立了数据使用的“授权+合理对价”基本原则。该案否定“爬取公开数据即合法”的行业误区,明确数据流通需遵循“授权使用+合理对价”的公平原则。最后,构建了数据侵权赔偿的精细化裁量标准。该案采用“用户规模+服务定价+数据贡献度+侵权恶意”的多元裁量模型,结合数据在侵权产品中的实际贡献、侵权方技术投入、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赔偿,为同类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可借鉴的精细化裁判思路。(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 )

(编辑:刘珊)

主题:北京网某公司|腾讯公司|舆情分析|腾讯新闻数据|舆情分析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