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
描述
腾讯公司是腾讯网及腾讯新闻APP的运营方,通过版权引进与技术投入,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新闻资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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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运营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在使用该作品时,游戏用户和易晟公司均已经标明来源于涉案游戏,该游戏属于腾讯公司运营的事实在相关消费者群体内又众所周知,因此,易晟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涉案游戏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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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另外,从行为的后果来看,涉案抓取行为使得用户无需访问腾讯新闻平台即可获取信息内容,造成对腾讯公司服务的实质性替代,分流了腾讯公司一方的用户流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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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北京网某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首先,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中明确允许其他经营者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新闻数据,“战鹰”相关产品采集腾讯新闻数据是遵照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实施的,不构成侵权,而存储和使用(指舆情分析)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会对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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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认为,其通过长期的投入,使得腾讯网内的新闻数据集合体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北京网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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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腾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郑州市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易晟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游戏的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并对此进行宣传,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标识、角色形象、道具等美术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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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新闻数据系腾讯公司通过持续性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源,承载着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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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认为,其通过长期的投入,使得腾讯网内的新闻数据集合体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北京网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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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行为的后果来看,涉案抓取行为使得用户无需访问腾讯新闻平台即可获取信息内容,造成对腾讯公司服务的实质性替代,分流了腾讯公司一方的用户流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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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福州)有限责任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起诉北京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北京网某公司经营的“战鹰”等产品,超出合理限度对腾讯新闻数据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网某公司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228万余元,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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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晟公司仅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从用户上传内容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也未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对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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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晟公司明知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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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某公司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采集腾讯新闻数据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一方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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