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千
分类
自杀
公司对于陆千自杀这一后果存在过错,但此种过错并非是主张要求侵权赔偿的基础,公司与陆千之间并未形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张某等原告要求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30608.4元、丧葬费2804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7499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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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千自杀身亡与公司领导对其训斥,事后进行通报批评一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公司对于陆千自杀的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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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公司管理层管理失当,因琐事严厉训斥并公开通报,给陆千造成巨大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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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查明,陆千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用工管理、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陆千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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