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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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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邱某女儿与邱某同乘救护车赶往北京救治,邱某配偶与唐某配偶自驾前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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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唐某方出具书面材料称,2024年8月22日19时23分,唐某丈夫给邱某配偶打电话,告知了邱某住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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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

邱某生前于2024年8月7日在该瘦身馆接受了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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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生前与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8月6日,邱某与唐某相约次日到店内做美容,想做抗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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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唐某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唐某为邱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可确认唐某对邱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也可确认邱某的死亡与唐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具有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唐某给付邱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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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可高度盖然性认定唐某为邱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可确认唐某对邱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也可确认邱某的死亡与唐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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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当天10时45分,邱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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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

2024年9月6日,邱某女儿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清和街派出所报案,举报唐某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给邱某注射除皱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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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

由于死后变化等客观原因,无法对邱某的血液等进行肉毒素检测,因此无法判断邱某呼吸困难是否与毒(药)物中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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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2024年8月21日,唐某陪同邱某到长春某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中授权委托书载明患者受托人为唐某,ICU危重症知情同意书等需患者或患方代表签字处有唐某签名,与患者关系处写有“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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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一周,邱某3次在该医院急诊内科治疗,诊断均为肉毒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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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8月14日起,邱某住到唐某经营场所,此后的治疗一直由唐某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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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自2024年8月14日起,邱某住到唐某经营场所,此后的治疗一直由唐某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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