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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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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李某的赠与和赵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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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赵某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同时赵某接受了相关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故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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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王芳主导婚房婚车筹备,持续催款,在刘强无力负担后仍不终止,刘强转账均为被动给付,自愿赠与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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