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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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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

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落实担保(含必要的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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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竣工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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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出,贷款人应当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收入和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其中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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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当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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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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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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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借款人已支付的定金可以纳入首付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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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强化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监测与评价,明确合作机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追偿损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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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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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购买现房的,贷款人应当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该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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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存续期内,至少每年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持续监测押品状态、权属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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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当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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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和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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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贷款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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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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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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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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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或价值认定,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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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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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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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贷款人应当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收入和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其中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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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当建立客户差别化风险定价管理机制,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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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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