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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出口管制导致“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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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出口”与替代效应也会适度缓和欧盟政策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三方面:1)欧盟出口管制导致“抢出口”,商品在立案后存在“抢出口”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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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节奏看,混动车出口管制对出口月均0.5个百分点的冲击,最早于2026年12月至明年体现,在此之前潜在的“抢出口”效应或支撑10-11月出口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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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动车出口管制最早于2026年12月至明年体现,在此之前“抢出口”效应或支撑10-11月出口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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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多为联邦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经机构间审议将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国家力量”主导的特征较明显,可理解为“自上而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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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英国金融时报称,欧盟要求中国对混动车、化学品等商品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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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三:扩大管制范围,若欧盟针对对华依赖度提升较快行业均采取出口管制措施,或拖累对欧出口增速2.6个百分点左右,近期欧盟峰会提到的工程机械行业恰恰就是潜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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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项

特别是对于技术革新频繁、产业发展迅速的领域,顺应技术和产业发展调整管制物项的参数指标,是出口管制政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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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梳理已有订单,对过渡期内无法完成出口、新规实施后需要许可的新管制物项,提前与客户协商交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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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后,只要不具备抗阵风能力,且未触发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公里或容量大于80升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等其他管制条件(9A112),则不再属于管制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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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境内、境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且展后立即原样复运(境内展会复运回原出口地,境外展会复运进境)的,同样适用登记填报便利,便利企业参加国际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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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新规要点解读

评论丨收放结合、管服并重——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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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收放结合、管服并重——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要点解读评论丨收放结合、管服并重——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要点解读_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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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措施

49号公告结合近年来中国无人机产业发展状况及管制实践,对现行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无人机整机、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相关部件以及无人机相关软件、技术等多类物项作出调整,其中既有放宽,也有新增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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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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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4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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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另一方面,对于无人机的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等,若不纳入管制,将可能被用于非和平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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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续航超过一小时、可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在若干年前尚属先进指标,而如今已逐渐成为消费级、工业级机型的普遍配置,若继续将此类产品纳入出口管制的范围,既无安全实益,还徒增企业合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充分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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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项物项的一般贸易出口,亦可适用出口凭证制度,这是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授权范围内,主管部门对出口凭证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属于重大治理创新,对便利企业合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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