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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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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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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赵立仁与陆宏达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国光电器未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最终控制层面的股权结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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