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一款
分类
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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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个别高管委托其他员工代为持有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未如实披露有关代持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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