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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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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本案实际,物业公司对童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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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电梯维保记录完整,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在层门上张贴必要的禁止标识,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其管理瑕疵与案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对童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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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在电梯层门外张贴禁止倚靠等安全提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物业公司自认案涉电梯安装年限已久,电梯存在老化,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童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童某家属各项损失1498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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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在电梯层门外张贴禁止倚靠等安全提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物业公司自认案涉电梯安装年限已久,电梯存在老化,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童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童某家属各项损失1498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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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童某饮酒后失控撞击电梯门,致门体脱落坠入电梯井内死亡,其自身实施的危险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受害人童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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