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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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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中

段某在事故中首次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车速为103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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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段某在事故中首次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车速为103km/h,出租车首次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车速为2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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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杨某妻弟还提供了一段他与醉驾司机段某的对话录音,证明段某是知道警车在后方追着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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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提到醉驾司机段某违反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除城市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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