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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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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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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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2025年11月17日,应中国正丙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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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正丙醇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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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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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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