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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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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两原告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其会员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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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寄生于他人的商业模式,通过规模化、系统化的手段攫取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并非效能竞争也未产生新的社会福祉,反而增加权利人的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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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当消费者前往某餐饮品牌门店消费时,由朱某某控制的会员账号代为支付餐费,从而将每一笔交易中,餐饮方回馈给消费者的L币集中归集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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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朱某某控制的非正常消费会员账号多达二三十个,涉案侵权链接销售数量超过6万单,获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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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2023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朱某某利用在直播间囤积的“低价代金券”引流,通过其控制的某网络店铺吸引消费者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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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朱某某利用这些L币兑换代金券,再次出售牟利,形成“购买代金券—代付订单—累计L币—兑换变现”的循环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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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朱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代金券来源合法、未造成实际损害,同时未违反商业道德,其行为属于正常市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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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寄生于他人的商业模式,通过规模化、系统化的手段攫取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并非效能竞争也未产生新的社会福祉,反而增加权利人的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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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朱某某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应归属于消费者的L币等会员权益占为己有并转售牟利,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应有的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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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其会员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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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寄生于他人的商业模式,通过规模化、系统化的手段攫取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并非效能竞争也未产生新的社会福祉,反而增加权利人的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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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二次出售其通过合法方式购买代金券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但其后通过订单代付方式攫取本应属于消费者的L币,从而兑换并出售新的代金券牟利的行为,既损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会员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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