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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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本案判决厘清了专用车位使用与小区共有事项的法律边界,明确固定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使用主体特定、改造范围局限,系使用权的合理延伸,不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层面纠正了部分物业公司随意转嫁管理责任、动辄以业主大会未表决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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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自用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且并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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