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永安
描述
洛阳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该院指控,自2014年1月至2021年10月,年永安指使年永民(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公司员工,通过金鑫集团等公司,以金融超市、民贷中心等公司为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资金安全、高额利息、定期返本付息、鑫融基担保托底代偿为诱饵,采取媒体、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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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该院指控,自2014年1月至2021年10月,年永安指使年永民(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公司员工,通过金鑫集团等公司,以金融超市、民贷中心等公司为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资金安全、高额利息、定期返本付息、鑫融基担保托底代偿为诱饵,采取媒体、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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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永民、李某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接受年永安的领导,按照年永安的指使参与犯罪,作用相对于年永安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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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永民、李某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接受年永安的领导,按照年永安的指使参与犯罪,作用相对于年永安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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