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
分类
设立
申报参与母基金及子基金设立的管理机构,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募资能力,需提供明确的基金设立及运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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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规模
省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
文章
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
文章
规模
单只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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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比例大于35%(含)的,认定为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型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子基金规模60%(含)以上,且自治区、地市、县等多级财政性资金共同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中央企业、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区外地方国有企业等其他资本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文章
子基金应重点围绕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向,有相对专注的投资领域,在该领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并在基金方案中明确阐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投资逻辑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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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四川发展科创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30%,且不超过四川发展科创基金总认缴规模的10%(即10.11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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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科创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受让价格参照省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公允价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或省科创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提请省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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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科创母基金有权跟随子基金同一轮次投资优质股权项目: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排除或妨碍省科创母基金跟投特定项目的权利,并保证一定的投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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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基金管理机构中关键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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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在投资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可进行滚动投资(退出期除外),子基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子基金投资收益按各出资方实缴出资份额比例,先返还投资本金,再分配门槛收益,鼓励子基金管理人提出具有竞争力的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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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拟投资标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的,须经子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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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费率按以下原则设定:子基金60%以上投资于扩张期、成熟期企业(如Pre-IPO轮、并购轮)的,管理费率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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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对外投资或退出,委员及具体议事规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各方LP(有限合伙人)共同商议确定后,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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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四川发展科创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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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未存在涉嫌刑事犯罪、重大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重大负面舆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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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机构近三年未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或立案调查、被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处分或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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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子基金管理团队须强制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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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或章程进行投资决策,四川发展科创基金须对子基金委派观察员,不委派投决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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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实缴资金总额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管理的已实缴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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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所设子基金的管理费,投资期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退出期不超过子基金已投未退本金的2%/年,具体费率根据基金属性及基金规模协商确定,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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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基金设立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引导基金下设的母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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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当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经子基金合伙人(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及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向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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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
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原则上应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母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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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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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采用项目直投方式,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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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额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的1.2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的返投金额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出资人穿透到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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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省科创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具体情况以省科创母基金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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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
子基金管理费提取方案应当提交子基金合伙人会议(股东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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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6)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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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投资收回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等约定方式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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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协议应当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议)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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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照子基金协议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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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且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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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财政(自治区、地市、县等多级财政性资金,含广西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出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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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比例及出资金额:原则上单个子基金出资不超过1亿元,比例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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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比例及出资金额:原则上单个子基金出资不超过3亿元,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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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区、地市、县等多级财政性资金共同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企业、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区外地方国有企业等其他资本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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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上
子基金60%以上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如天使轮、A轮)的,管理费率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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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一)中选的管理机构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子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应隔离多支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潜在的在管基金与拟设子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做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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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在投资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可进行滚动投资(退出期除外),子基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子基金投资收益按各出资方实缴出资份额比例,先返还投资本金,再分配门槛收益,鼓励子基金管理人提出具有竞争力的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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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南通初创科技型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满足返投等投资要求的,天使母基金(不含科创集团配资部分)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对子基金执行以下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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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人或管理团队合计有不少于3个(含)投资成功案例【收回全部本金并取得投资收益且回报率超过20%,不包括首发战略配售和投资已上市公司的项目,同时至少包含2个创业投资项目(定义详见本标书第2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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