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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母基金


分类

出资

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原则上应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母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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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使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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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子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天使母基金出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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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母基金出资参与上级基金的,执行上级基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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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母基金出资部分的管理费在投资期以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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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返投南通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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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南通初创科技型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满足返投等投资要求的,天使母基金(不含科创集团配资部分)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对子基金执行以下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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