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事件
2026-08-03
8月3日,该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经慎重审核后本公司决定对本案件商业险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为: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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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该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经慎重审核后本公司决定对本案件商业险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为: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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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对于马先生的疑问,8月3日,该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经慎重审核后本公司决定对本案件商业险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为: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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