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
分类
科技型
2)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的实缴金额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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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基金招商返投于广西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金额达到母基金实缴出资额1.2倍的6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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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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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投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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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比例大于35%(含)的,认定为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型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子基金规模60%(含)以上,且自治区、地市、县等多级财政性资金共同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中央企业、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区外地方国有企业等其他资本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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