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峰
描述
刘雪峰是吉林扶余1991年8月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原审被告人,一审法院白城中院认为,刘雪峰“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实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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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有罪供述
吉林高院认为,刘雪峰的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杀害辛某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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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再审裁定显示,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违法手段取得了刘雪峰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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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刘雪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对刘雪峰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的“刘雪峰的有罪供述不排除引供诱供的可能,真实性存疑”的出庭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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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再审检察建议详述了这起案件的种种疑点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刘雪峰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何况刘雪峰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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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
事件
1991-08-22
刘雪峰是吉林扶余1991年8月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原审被告人,一审法院白城中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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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刘雪峰是吉林扶余1991年8月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原审被告人,一审法院白城中院认为,刘雪峰“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实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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