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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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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

这次询问中,男方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张某向刘某梅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意为张某拥有天门某小区房屋,张某承诺房产证办下来后无偿改为刘某梅名下,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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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

二审法院还认为,张某于2022年12月20日向刘某梅出具的承诺书,形成于分手协议之后,进一步佐证了分手协议所约定张某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没有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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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9日,在天门市公证处,张某向刘某梅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拥有天门某小区的房子,首付款20W是刘某梅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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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6-03-20

3月2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出具的通知书称,关于张某与刘某梅、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某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96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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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2024年7月24日的询问中,郭某称,“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是张某给刘某梅的,刘某梅又提供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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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是张某给刘某梅的,刘某梅又提供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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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22年12月20日向刘某梅出具的承诺书,形成于分手协议之后,进一步佐证了分手协议所约定张某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没有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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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张某、郭某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分手协议,该协议没有明确张某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的具体组成,没有涉及刘某梅为涉案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和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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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4年7月24日的询问中,郭某称,“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是张某给刘某梅的,刘某梅又提供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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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张某说,郭某的母亲刘某梅答应为婚房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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