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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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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年,冯晓民的公司与肖某签订协议书,确认肖某垫付款为7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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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和姜某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说法呈现了更深层的资金纠纷:2008年,姜某经谢某介绍,投资给肖某2500万元,肖某最终投给冯晓民的公司做矿点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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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王某、谢某、肖某均主张,1500万元是冯晓民对姜某当年2500万元投资的部分补偿,而非王某向冯晓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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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冯晓民与王某之间有书面借据,有银行往来,仅证人证言不足以否认案涉借贷关系,所称事实未形成书面协议,借条也从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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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

据判决书,王某向两级法院表示,他与冯晓民之间关系一般,他也不缺钱,没有向冯晓民借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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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

王某在一审和二审中讲述,“真实情况”是,与冯晓民发生金钱往来的是姜某,只是谢某、冯晓民借助祁某的银行卡将该款转给姜某,自己没有收到冯晓民的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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