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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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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首先,从法理基础来看,
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核心在于“交互性”或“按需获得”,其构成要件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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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广州欢某公司通过被诉平台传播北京千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部音乐专辑作品(下称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北京千某公司
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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