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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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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10万元

今年6月17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余女士父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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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余女士父母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吴先生索赔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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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过失犯罪行为给余女士父母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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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吴先生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驳回余女士父母的全部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他发给父亲的短信这一关键证据,在已经过庭审质证的情况下未被一审采纳”,以及一审判决基于有罪推定,认定事实时忽略了人的身体规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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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

法院在评判时提及,吴先生在无任何人在水窖现场看护余女士母子的情形下返回家中,十余分钟后返回水窖现场,但此时余女士母子已溺水,吴先生没有尽到危险阻断义务,此前其是否向父亲发送短信并不影响本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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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其过失犯罪行为给余女士父母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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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也不能认定吴先生最后一次返回家中时,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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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他给父亲发了信息,但父亲没有出来,他就回家去了,没有想到余女士会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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