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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08月07日16:04新京报网新京报讯据网信中国消息,为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形成《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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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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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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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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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运行管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高效履职,提升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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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提名和聘任外部成员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情况,并确保符合《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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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再符合《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未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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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年08月07日17:25网信上海为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形成《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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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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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据认定条件,研究确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清单,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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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发现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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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研究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认定条件但未主动申报认定的,应当督促其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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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工作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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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通报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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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系统、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存在影响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报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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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合规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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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执行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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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大规模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重大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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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委员会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独立公正、专业审慎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规定和工作规则,勤勉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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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规定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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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运行监督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要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对设立、运行监督委员会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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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数据中心管理机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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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监督委员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三方数据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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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报送的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情况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约谈、要求整改、督促解散监督委员会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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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五)收集、反馈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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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受邀参加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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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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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业务部门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管理,明确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确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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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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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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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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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业务部门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管理,明确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确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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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

十一、监督委员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听取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工作报告,审议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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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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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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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向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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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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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08月07日16:04新京报网新京报讯据网信中国消息,为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形成《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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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业务部门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管理,明确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确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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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定一名管理层成员担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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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匿名化等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鼓励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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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鼓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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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汇聚或者融合等处理的,若处理后的个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识别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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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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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合规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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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向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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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本规定附件要求制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成立情况、工作规则、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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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熟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从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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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运行管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高效履职,提升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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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数据中心管理机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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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报送的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情况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约谈、要求整改、督促解散监督委员会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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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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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年08月07日17:25网信上海为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形成《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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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汇聚或者融合等处理的,若处理后的个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识别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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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定一名管理层成员担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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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业务部门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管理,明确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确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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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匿名化等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鼓励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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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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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本规定附件要求制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成立情况、工作规则、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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