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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描述

人类社会的诸多结合形态中,家庭是一种生活结合体,“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和维系的核心目标,满足了人的基本生存发展,实现了人的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并作为基础概念高频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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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共同生活”是私法领域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并非政治学意义上公共的共同生活,系指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彼此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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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与维系的核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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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分布

表1:“共同生活”的法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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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

家庭的“共同生活”本质及“共同体”属性,使身份关系具有“团体性”,身份行为具有共同法律行为的性质(任意认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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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身份关系维系实非易事,走向解体者并非少数,导致解体的事由中,“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更为根本地背离了家庭的“共同生活”本质,意味着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的目的落空,失去了维系身份关系的核心内核,当属身份关系破裂的重要表征,构成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重要事由,应允许夫或者妻、养父母或者成年养子女以此为由请求解除该亲属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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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包括追求婚姻之“实”,实现实质内容上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以体现婚姻之“共同生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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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背后理据仍回归家庭的“共同生活”本质,概因失踪使得失踪人与配偶的“共同生活”消亡,双方已实质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婚姻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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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有的学者从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研究作为人权的家庭生活权,其中涉及“共同生活”的含义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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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相关研究限于“共同生活”的含义、意义等个别面向,较为零散,且歧见明显,欠缺对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规范意蕴的全面深入挖掘,缺乏对“共同生活”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提炼和系统性阐释,难以有力回应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相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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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如何内在设定身份法律制度,影响身份关系发生、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系统性阐释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义,助益“共同生活”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准确理解适用与规范效力的有效彰显,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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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民法典》第1045条、111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6条、第47条、第56条等法律规范均在上述意涵上使用“共同生活”的表述,这些作用于亲子关系、祖孙关系、近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蕴含着身体共处、精神共通、经济共享之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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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内在设定身份法律制度,影响身份关系发生、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系统性阐释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义,助益“共同生活”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准确理解适用与规范效力的有效彰显,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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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三是从社会法视野研究“共同生活”问题,有的学者从社会救助法角度探讨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含义,将其界定为家庭中共同经营生活,赚取生活费或承担家务,从而维持供需平衡的生计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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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公法视野研究“共同生活”问题,有的学者从国内宪法角度探讨了“共同生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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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相关研究限于“共同生活”的含义、意义等个别面向,较为零散,且歧见明显,欠缺对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规范意蕴的全面深入挖掘,缺乏对“共同生活”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提炼和系统性阐释,难以有力回应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相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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