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主动寻找有抑郁、自杀倾向的网友,隔空传授氮气自杀方法,致其轻生身亡;法院: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刑5年

大风新闻

2026-06-03 10:19
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发布一起“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类案件。
据案情显示,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源在网络平台主动寻找有抑郁、 自杀 倾向的网友,隔空传授氮气自杀方法、提供工具采购渠道,虚构自杀成功案例强化他人自杀意念,致使网友马某某自杀身亡。 历城区人民 法院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冯某源不服上诉 ,济南中院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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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资料图
据悉,该案厘清了网络“隔空助力”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明确该类行为可构成 故意杀人罪 ,填补同类案件司法认定空白,同时对整治网络“约死”乱象、守护公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社会意义。法院也借此案发出司法警示,严禁网络空间干预他人生命权的违法行径,广大网民也需树立正确生命观,珍视自身与他人生命,自觉抵制网络自杀不良信息,远离“约死群”等不良网络圈层。
网络推介 氮气 自杀,导致他人轻生身亡
近年来,网络“约死群”乱象丛生,一些网络群主以情绪共勉、心灵疗愈甚至是兴趣交流为借口,实则用特定暗语交流自杀话题,个别人员混迹其中,以共情为幌子,诱导、催促、传授方法,隔空助力他人自杀,成为夺命帮凶。
据案情介绍,2021年11月至12月, 男子冯某源刻意在互联网论坛检索自杀、抑郁相关内容,主动在相关帖子下留言搭讪,向网友发送“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加微聊”“无痛,保证送走”等诱导信息, 以相约自杀为名,向多名网友推介氮气自杀方式。
2021年11月24日, 被害男子马某某添加冯某源好友并咨询自杀方法。 冯某源不仅详细传授吸食氮气的自杀操作流程,告知工具采购、规避抢救等关键细节,还为马某某提供采购渠道,指导其购置氮气瓶、软管、扳手等工具。为骗取信任、固化其轻生念头,冯某源虚构自身服药自杀、他人氮气自杀成功等虚假事实,持续对马某某进行心理诱导。
2021年12月1日, 马某某按照冯某源传授的方法在酒店房间自杀,经法医鉴定系窒息死亡。 更恶劣的是, 马某某离世后,冯某源多次发消息、打视频确认其死亡,随后将此次自杀案例当作成功范本,继续向其他网友推广氮气自杀方法, 持续实施违法诱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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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按照冯某源传授的方法在酒店房间自杀 网络图
2023年4月11日,该案件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冯某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种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因发生的场景跨越虚拟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空间,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主审法官济南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翟守印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该类隔空助杀行为具备明确社会危害性,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冯某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其深度介入被害人生命权自主处置过程,干涉他人生命抉择,破坏社会公认的生命利益准则与公序良俗。 其向百余人推广自杀方法、事后传播死亡案例的行为,极大扰乱网络秩序,存在重大社会隐患,若不予惩戒将形成司法处罚漏洞。
同时,冯某源的助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传授的自杀方法致命有效、操作指导细致具体,且长期多次心理诱导、强化轻生意念,助力行为有效、具体、深入,与面对面助杀的实质危害无异,直接推动了被害人自杀进程。
在行为定性上,冯某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有自杀意愿,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发生,客观上通过技术指导、心理助推、场景建议等方式,深度剥夺他人生命自主选择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犯罪活动的新场景、新类型,引发了新的社会风险和犯罪现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三级高级法官隋东升指出, 该案是规制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典型范例, 案件裁判坚守法益保护优先原则,精准界定罪与非罪边界,填补了隔空助杀行为的司法规制空白,有效统一了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大幅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