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剧《红楼梦》“一剧两版”引发跨省纠纷
特约通讯员 李建伟 通讯员 牛雪薇
经典名著《红楼梦》的人物形象、服饰道具等元素,哪些属于公有资源,哪些属于舞台改编者的独创版权?近期,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在郑州举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研讨会,将舞剧《红楼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分享。该案经法院多轮调解结案,明确了经典文化元素的使用边界,为传统文化IP改编与表演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公有资源与独创表达的法律界定
2024年8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原告江苏某剧院起诉涉案舞剧出品方、售票方及制作方三家公司,主张三被告制作并演出的同名舞剧在服装、化妆、道具及节目编排上存在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50万元。
原告称,其出品的民族舞剧《红楼梦》曾获第十三届中国舞蹈“荷花奖”舞剧奖,巡演超230场,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剧中金陵十二钗与贾宝玉的13套服装及贵妃榻道具系独立艺术创作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具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属性。被告所用服装道具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设计、视觉效果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攀附原告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辩称,《红楼梦》为古典文学经典,书中对人物服饰、形象等基础元素的描述已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全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非某一版本可独占。被告梳理多个改编版本,证实涉案服饰核心特征均来自公有资源。经逐件比对,双方服装在云肩造型、色彩搭配、纹样疏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合舞台服装设计空间有限的行业特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作品系基于公有领域元素独立创作,观众可清晰区分两部作品,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版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实践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先后组织3次庭审。法官指出,《红楼梦》作为传统文化经典,其人物形象、服饰设定等部分元素已进入公共领域,可被合理使用;但经现代艺术创作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如舞剧专属服装、舞台设计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诉讼期间,原告逐步缩减主张的权利范围,最终仅主张金陵十二钗与贾宝玉的13套服装及贵妃榻相关设计构成侵权。2025年3月,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被告承担数万元象征性补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本案因涉及经典名著舞台改编、公有领域元素使用、演艺行业创作自由等问题,引发各界广泛关注。郑州市知识产权协会专家顾问团专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洋认为,经典文学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其基础人物形象、服饰特征等元素属于全社会共同文化财富,后续艺术创作对公有元素的合理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而其中具有鲜明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如服装、道具、唱腔等,可享有新的著作权。本案以多元化解方式高效结案,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艺术创作自由的平衡,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公有资源